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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4-000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发布日期 ] 2024-10-1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4〕27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427

被处罚单位:重庆德川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H34A6W)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临江家居产业园1号厂房6-7单元标准厂房

邮政编码: 40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杜*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911,开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德川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一楼生产车间靠东侧第一台砂光机与风管相连的管道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2、二楼调漆间气体报警控制器内部线路未连接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运行。证据一:重庆德川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H34A6W),证明重庆德川木业有限公司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具备被处罚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4〕应急执法一大队-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开州)应急责改〔2024〕应急执法一大队-9号,证明2024911日,开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德川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一楼生产车间靠东侧第一台砂光机与风管相连的管道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2、二楼调漆间气体报警控制器内部线路未连接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运行。证据三:照片4张,是证据二的有力佐证。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杜*(总经理)、李*(安全管理员),证明你公司1、一楼生产车间靠东侧第一台砂光机与风管相连的管道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2、二楼调漆间气体报警控制器内部线路未连接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以上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1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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