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36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36号
被处罚单位: 开县开州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县坝村1社
邮政编码:4054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友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2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对开县开州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14条事故隐患,其中2条为重大事故隐患。分别是矿山东部+350m已开采平台局部地段未按设计留设清扫平台和安全平台,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1.4条的标准,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十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矿山一台在用的干式凿岩机未安装捕尘装置,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第6项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已将上述违法行为移送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2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2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存在14条事故隐患,其中矿山东部+350m已开采平台局部地段未按设计留设清扫平台和安全平台及矿山一台在用的干式凿岩机未安装捕尘装置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取得了石灰石开采、销售许可。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序号3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三档“生产经营单位有 2 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1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