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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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开州府发〔2024〕12号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养犬实行分区管理,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一)汉丰街道:永兴社区、驷马社区、安康社区、凤凰社区、九龙社区、百成社区、金州社区、锦程社区、迎宾社区、红光社区(除7组外)、盛山社区(除1组、3组8社外)。

(二)文峰街道:文峰社区、中吉社区、明镜石社区、中原社区、富厚社区、双合店社区、天鹅湖社区、三中社区、文成社区、南郊社区、杨柳社区。

(三)云枫街道:长青社区、观音桥社区、宝华社区、永安社区、永先社区、平桥社区、关子社区、寨子坪社区、龙珠社区、兴合社区(除8组、9组外)。

(四)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睡佛社区、宏源社区。

(五)丰乐街道:迎华社区、华联社区。

(六)正安街道:紫微社区、丰盛社区、双峰社区。

本区行政区域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二、本区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三、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固定住所)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四、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号)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五、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六、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七、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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