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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6033P/2024-03231 [ 发文字号 ]开州府办发〔2024〕83号 [ 发布机构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11-14 [ 发布日期 ]2024-11-26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483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14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5.51

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区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应急救助时,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评估组、抢险救援组、安全维稳组、医疗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生活救助组。

2.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助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研判。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社会发布有关熔断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值班值守。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专项预案要求,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到岗到位,依权限对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预警对象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全覆盖、无遗漏,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安排相关防范措施。

3)防范处置。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研判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减小风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加强巡查检查,必要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影响的危险区域、路段。

4)应急准备。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同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使用。

5)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最新情况。

6)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8)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涉灾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2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受灾情况(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地点和范围、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数、因灾死亡和失踪情况、房屋倒损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或绝收面积、直接经济损失台账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救援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应明确死亡失踪原因。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2灾情报告时限

4.2.1灾情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0.5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时间不超1小时。

4.2.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旱灾除外)稳定前,全区各涉灾部门及乡镇(街道)执行灾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4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干旱灾害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当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2.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3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4.3.1区防减救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原因、灾害过程和发展趋势,已核实的灾情信息、救助救灾成效,灾害评估信息、防范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需要公众知晓的信息。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3.3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旅游委等部门应配合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3.4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级响应级别最高。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2万人以上;

5)区防减救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下同)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收集、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本级救灾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时,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资金支持。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区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管理救援队伍、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区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及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防减救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50间或150户以上、9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区防减救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下同)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收集、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本级救灾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时,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资金支持。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区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管理救援队伍、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区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及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防减救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2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80间或60户以上、45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区防减救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下同)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带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收集、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本级救灾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时,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资金支持。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区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管理救援队伍、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区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及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防减救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4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6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80间或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区防减救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分管领导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分管领导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分管领导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实地开展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分管领导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本级救灾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资金支持。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区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管理救援队伍,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政府需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区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及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防减救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街道)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6.2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于10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2.3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10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2.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会同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乡镇(街道)申请视情调拨区级冬春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2.6受灾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即户报、村评、乡镇(街道)审、区定〕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并进行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巨灾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强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受灾乡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6.3.4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房屋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发展改革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局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区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按相关政策统筹落实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区级救灾资金拨付机制,满足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

7.1.4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救灾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加快推进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为支撑,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以及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村(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系统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功能,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

7.2.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本级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要统筹本级经济信息等部门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要统筹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区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7.2.4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预置,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提升全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区应急管理局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区委、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区委、区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覆盖区、部门、乡镇(街道)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充分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演练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职责

2.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架构图

3.开州区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附件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防减救灾委职责

区防减救灾委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和区人武部领导任副主任。

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区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区防减救灾委部署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成区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学习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督促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教委:负责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教育系统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负责协调学校作为集中安置点,指导学校协助集中安置点的日常管理。

区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社会面治安管理和巡逻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和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基层公安站所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服务机构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负责配合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救助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区级(含中央和市级划拨)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镇居民因灾损毁房屋和市政设施的统计和报告,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参与、指导自然灾害集中安置点建设;指导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集中安置点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已建成移交并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及相应市政设施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区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交通运输线路因灾受损情况统计和报告;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交通等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利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负责全区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跨区县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负责批发和零售业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文化体育机构和服务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集中安置点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组织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负责自然灾害灾情汇总上报;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承担中央、市级划拨及区级救灾款物的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督促指导巨灾保险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林业因灾受损情况统计和报告,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推进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快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综合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深度应用;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对受损通信网络进行抢险抢通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共通信网络的运行畅通;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络畅通;负责因灾通信设施损失情况统计和报告;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集中安置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负责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街道)武装部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统计和报告;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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